(北京综合讯)中国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昨天对公安部原副部长李东生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他有期徒刑15年,没收其个人财产100万元(人民币,下同,21万8900新元)。


据新华社报道,法院经审理查明,李东生1996至2013年期间,利用担任中央电视台副台长、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公安部副部长等职务的便利,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调动工作、代理广告、迁移户口、重大责任事故处理、电视节目录制播出、职务晋升等事项上,为王海洲和赵力夫等人谋取利益。


报道说,李东生2008年至2013年之间,直接或通过其弟李福升向上述人员收取了折合约2198万元的财物,而他从中获利482万余元。李福升则收受了1716万余元。对此,法院裁定李东生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不过,由于李东生案发后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多起犯罪事实,积极退缴所获财物且认罪悔罪,因此法院对他从轻处罚,判处他有期徒刑15年并没收他个人财产。


李东生表示不上诉


据央视新闻报道,李东生当庭表示不上诉。


新华社昨天未交代王海洲和赵力夫的身份,但官媒去年10月报道法院开庭审理李东生案时,曾提到他为“北京雷明顿广告发展中心某实际控制人、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等11个单位和个人”在多项事宜上提供帮助。


李东生2013年12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而被查,是中共十八大后落马的第二名中央委员和首名政法系统高官。


公开资料显示,李东生从上海复旦大学新闻系毕业后,就加入中央电视台工作,一直在宣传系统任职,却在2009年被调至公安部担任党委成员。


有分析认为,当时执掌政法系统的前中共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周永康是李东生调职的一大助力。不过,在李东生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并没有披露相关信息。


周永康已于2015年6月被判无期徒刑。他是中共建政60多年以来落马的最高级别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