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子恒报道)对于在华活动的NGO来说,中国通过NGO管理法的最大意义在于,境外NGO终于有了合法身份,但是公安部门等相关单位在执法履职时是否会采取开放态度,则引起了关注。
由于NGO法课题十分敏感,许多机构都不愿具名受访。
一个境外NGO前职员接受《联合早报》采访时解释说,绝大多数的境外NGO此前因为没有合法运作身份,很难在中国开设银行户口、雇用当地职员,并且同当地合作伙伴签署合约。
她说:“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一些组织注册为非盈利企业,但这毕竟不是长远之计。新法赋予了境外NGO合法身份,有助它们在华长期发展。”
不过,新NGO管理法将境外NGO的登记管理机关确定为公安部门,则引起外界担心,这是“警察治国”的体现。相比之下,境内NGO都是向民政部注册的。
该前职员说:“公安部不一定熟悉NGO的性质和工作,我们希望该部门能以开放的态度履行职务。”
国际特赦组织中国研究员倪伟平则指:“新法将赋予中国当局,尤其是警方,几乎不受约束的权力去限制NGO的活动,并且最终将扼杀公民社会。”
另一方面,新法也规定,境外NGO申请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对此,前述受访的NGO前职员透露,中国当局此前已在北京、深圳和云南等地推出业务主管单位试点计划,但参与计划的境外NGO发现,这些单位并没有扮演好NGO和政府之间的桥梁作用。她希望相关单位未来能协助境外NGO更好地同政府部门对接。
此外,新法也继续禁止境外NGO在中国境内进行募捐,让许多机构感到非常失望。
她说:“境外NGO经常面对资金短缺的问题,随着中国人越来越乐善好施,我们都希望能在国内筹募资金。”
她也表示,一些地方政府缺乏同境外NGO合作的经验,可能会过于谨慎,希望各部门能更积极地看待境外NGO。
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也在法制网撰文说:“真正值得关注的是,公安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如何依法行政,兼顾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的双重职能,与境外NGO建立起互相信任和良性互动的关系,确保立法目的的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