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昨日判《壹周刊》诽谤罪成,须支付赔偿300万港元予霸王国际集团。
易锐民 香港特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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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等法院昨日裁决壹传媒集团旗下《壹周刊》诽谤罪成,须支付惩罚性赔偿300万港元(53.3万新元)予霸王国际集团。主审法官陆启康强调,赔偿额不能定得太高,否则将妨碍香港言论自由。
霸王申索1.12亿元
破港索赔额纪录
生产及销售中草药洗发护发用品的霸王,于六年前入禀香港高院,民事控告《壹周刊》诽谤其产品致癌,申索6.3亿港元(1.12亿新元)赔偿,是香港索赔额最高金额案。
法官在判词中指出,案件的重点在于正常及持续使用霸王洗发精,是否会增加患癌的风险。判词又称,被告严重破坏原告的声誉,令原告难以销售与宣传其产品,造成长期影响。
判词说,必须考虑在言论自由与维护声誉之间取得平衡,传媒在行使言论自由的同时,对于其夸大原有意思需要有所限制,尤其是在一些有科学或专业根据的调查报道上。
《壹周刊》在2010年7月14日出版的一篇标题为《霸王致癌》的文章里,直指霸王的产品含有致癌物质“二恶烷”。
报道刊出后,霸王股价三日内累跌逾两成,更一度停牌,市值蒸发29亿港元。
代表霸王集团的资深大律师鲍永年在结案陈词中指出,涉案报道不但煽情,并造成公众恐慌,而且内容偏颇,在引述专家说法时断章取义,在描述二恶烷含量多少才有危险性时又有出错,误导公众以为产品不符安全标准,严重影响商誉。
霸王的会计专家估计,之后一年因该报道而导致的生意损失达约4.48亿人民币,折合约5.6亿港元。而在计算损失及利息后,案件在去年正式开审时,申索金额上升至6.3亿港元。
法官说,“二恶烷”证实是可令动物患癌的物质,但没有充份证据在医学或科学上证明“二恶烷”与人类患癌有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吸入“二恶烷”会增加患癌风险。法庭形容该篇并非负责任的报道。
综合各项理由,高院法官判《壹周刊》败诉,需要向两名原告,包括在香港上市的霸王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国内生产商霸王(广州)有限公司,分别赔偿200万及100万港元。
《壹周刊》总编辑黄丽裳表示,高院裁定的赔偿金额与霸王提出的索偿额相差很大,公司会与律师团队研究判词,再决定是否上诉,目前不评论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
黄丽裳又称,判决不会对《壹周刊》日后的编采工作造成压力,判词也指出有关报导并非恶意中伤霸王,《壹周刊》会继续秉持传媒的专业精神。
霸王昨日股价如坐“过山车”,在高院判决前股价曾急升,一度见高0.5港元升19%;惟法院仅裁决《壹周刊》只赔偿300万港元后,霸王股价由升变跌,收报0.395港元,跌5.952%。
至于壹传媒股价则升2.22%,收报0.46港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