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政府要求取消四名非建制派立法会议员资格的官司昨天开审。港府代表律师指出,四人宣誓无效,应丧失议员资格。辩方律师则认为,《基本法》只是宪法,并没有说明刑罚。


代表港府的资深大律师莫树联昨天在法庭上陈词时指出,根据香港宣誓及声明条例和《基本法》第104条的释法内容,议员就职时的宣誓,应符合三个原则,即庄重、真诚、完整并不更改宣誓的内容。


梁国雄、刘小丽、罗冠聪和姚松炎四名立法会议员去年的宣誓均违反这些原则。


莫树联之后逐一指出四人宣誓时的问题。他说,刘小丽宣誓时以不正常速度读出誓词,而刘小丽事后也在社交网站面簿上承认宣誓有其他意思。


莫树联还说,罗冠聪宣誓时,以高音读出“国”字,又在宣誓后叫口号。而姚松炎在宣誓时读出其他内容,被提示后,仍继续读下去。


至于梁国雄,莫树联说,他当时穿着“公民抗命”的T恤和撑起黄色雨伞,并高叫口号,目的是传递政治信息。


莫树联重申,四人的宣誓违反《基本法》第104条中,须“拥护基本法及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规定,要求法庭按《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裁定他们拒绝或蓄意不作出宣誓,实时撤销他们的议员资格,以及根据《立法会条例》第73条禁止他们再以立法会议员的身份行事。


不过,代表梁国雄的资深大律师李柱铭陈辞时反问,四名议员被指冒险不依法宣誓,要承受风险,究竟是什么风险?


他指出,梁国雄自2004年起当选四次,在人大释法之前,无人指他的宣誓有问题。


李柱铭认为,宣誓是否有效,应由立法会主席决定,他举例说,黄毓民在2012年立法会议员宣誓时,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时一边咳,没有读出所有誓词,都能获第二次机会再宣誓,现在却被投诉不能再重新宣誓。


李柱铭:《基本法》没说明刑罚


李柱铭指出,这次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将《基本法》104条及《宣誓及声明条例》结合在内。但《基本法》是宪法,并不涉及刑罚,涉及刑罚的法例,应由立法会通过。而且,人大常委释法不应修改任何法例,更不涉追溯力。


港府去年针对梁颂恒及游蕙祯的宣誓司法复核案胜诉后,去年12月初向梁国雄、刘小丽、罗冠聪和姚松炎提出诉讼,指四人的宣誓属无效,应丧失其立法会议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