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主权回归20周年,大陆与香港两地的来往频密,涉及两地的司法问题迎面而来。


由于大陆和香港实行不同的司法体系,社会制度大不一样,两地如何制度化司法协助变得至关重要。不过,法治的香港与倡导依法治国的大陆,还是有法治的落差,司法协助更重要的是司法互信,没有互信就没有协助的基础,在两地司法互信不足的情况下,司法协助需要“防火墙”。


4月23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在陕西西安联合举办“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民商事司法协助二十周年回顾与展望”专题研讨会。这是两地首次就司法协助工作共同举办专题研讨。事实上,香港回归以来,以《基本法》为依据,两地先后签署了《互相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四项安排,形成了“一国两制”下中国区际司法合作制度体系。


20年来,在这样的“安排”下,两地法院办理了司法协助案件两万余件。


不过,随着两地更为紧密的融合联系,互相协助的难度也会加强,对两地的司法公平要求会进一步提出。尤其是香港司法的公平、公正远比大陆走在前面,即使这样,大陆对香港提供的证据文件20年来都有严格的要求;问题是,大陆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的情况时有发生,通过协助进入香港领域的司法证据、文件如何把关,直接拷问两地司法公证。


最近,有香港商人向媒体投诉,因与河北秦皇岛商人有债务关系,债权人以既是债权又是借款人自编自导,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尚未开庭,又迅速以“调解”方式,让法庭出具具法律效率的“调解”书结案。在不知情下,港资企业旗下地处海南三亚市的土地,迅速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所谓“调解书”,强行将市值数十亿人民币的土地和建筑强行封存掛网拍卖。不用公开审理,以冒名的双方“协商”再以法院出具“调解”可以尽快猎取资产并受法律保护,这成为大陆作案敛财的新手法。


但按照民事诉讼法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委托人是无效的,这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识。但“调查书”却在不合法情况下开出了。


正值回归20周年,大陆与香港加大司法协助,但司法协助涉及司法互信,如果大陆法官粗糙办案或涉嫌伪案,香港对来自大陆的司法取证还会有多大的信任?


早在香港回归前,中国司法部就在香港设立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为香港市民服务。从香港1万多律师中的11批挑选了400多位中国委托公证人。他们的职责,是把在香港发生的有法律意义的文件、事实和一些证据,以普通法的调查方式进行调查、取证,然后按照大陆用证的期望,形成真正有实体意义证明的文件,经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后提供给大陆用证部门。这一方式比较有效地确保香港提供给大陆的司法文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在不同的司法制度之间立起一道“防火墙”。


中国法律服务公司就曾经为一起涉及港澳沪三地的资产纠纷案作过咨询和文件确认。比较港澳沪三地的审理结果,大陆判决明显存在瑕疵。


案件显示,同门兄姐丁育、丁小红窥视弟丁钢涉资数十亿的上海浦东花旗银行大厦的产权,该产权由澳门的“澳门第一”公司控股香港的“香港第一”公司,再控股上海公司。诉讼实体在上海,控股权在港澳,原本上海要展开讼诉,因为香港已开审而中止,显示了司法协助的好处。


漫长的七年诉讼,最终还丁钢以公道。香港法官在总结时指出:“丁育对实益拥有权的申索其实失败了。他未能履行自他将鼎泰的控制权交给丁钢后,他是香港第一及澳门第一以及所有介入公司的100%实益拥有人的举证责任。丁钢是澳门第一的真正最终实益拥有人。”


案件本该到此为此,但丁育、丁小红等人还心有不甘,又在澳门诉讼,澳门法院经过了一审、再审,组成合议庭开审二十多天,法庭向原告丁育等人提出82个问题,但大多“未获证实”,澳门法庭最终以事实为依据不支持他们持有相关股份的认定。


财产争夺涉嫌欺诈及作伪,最近,澳门中级法院合议庭裁定,判处第一嫌犯丁小红触犯刑法典第198条第二款a项的加重盗窃罪,三年六个月徒刑。


很有意思的是,在香港为财产所属诉讼中,相关连的另一宗财产借贷案在上海展开诉讼。丁育、丁小红在案发前向丁钢借款1000万人民币,事后将款打入香港与丁钢打官司用,却又作伪证想赖款不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丁小红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提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海的刑事庭审过程中,无论是宝山区检察院还是宝山区法院,都首先认定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确认上海花旗大厦的产权所属丁钢的香港、澳门法院的判决结果,不再另作审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中,也认定丁小红通过委托律师向法院提供伪造的证据,逃避债务。但法院却认为上述事实尚不足以认定丁小红的行为构成诈骗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小红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法官并不讲明诈骗罪不成立的理由,宝山检察院随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刑事抗诉。这样的判决结果,令香港社会绝对难以接受。


这些实例的比较说明,陆港两地的司法协助中,还明显还存在着难以互信的瓶颈,在两地法治存在落差的情况下,司法协助需要防火墙。北京数十年前设定香港司法文件由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审核,确保证据、文件的真实和公正性的机制。据悉,1992年至今,约有上百万份的文件经过法律服务公司审核后提供给大陆。


两地进入大规模司法协助阶段,但大陆提供给香港的司法文件,还没有一个权威的审核机构确认后提供给香港。在大陆法治还尚待完善的情况下,大陆协助香港的司法文件亦应该有相关机构审核负责,设立司法协助“防火墙”以确保司法文件真实及公正性,这样才能让两地的司法协助更能体现法律意志。


作者是香港资深传媒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