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前学民思潮召集人黄之锋等人在2014年“占领行动”期间涉嫌违反禁制令的案件,原定昨天在高等法院判刑,但由于辩方称需时准备进一步陈辞,法庭最后决定押后判刑。


负责案件的法官陈庆伟表示,留意到黄之锋在早前的闯入政府总部东翼前地案中,提出上诉的其中一个法律观点,是他当时作为未成年人,法庭是否应审视完所有报告才作出决定,而非实时监禁。


法官:本案判刑比原先想象复杂


陈庆伟说,本案其他被告在犯案时也不足21岁,如岑敖晖、司徒子朗和蔡达诚等。根据香港《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109A条,对16岁至21岁人士,除非法庭认为没有其他适当的处置方法,否则不得判处监禁。但刑事藐视法庭罪能判处的刑罚并不多,因此本案判刑比原先想象复杂。


代表黄之锋的资深大律师骆应淦在庭上求情时指出,黄之锋在政府总部东翼前地案中已被判囚半年,希望法庭这次判刑时能作整体考虑。


骆应淦认为,案中各人当日的行为并不涉暴力,也无煽动其他人,他们参与行动的目的只是出于对社会的关心,事前并无案底。


另一名被告、社民连副主席黄浩铭透过代表律师求情时指出,黄浩铭事发时在现场呼吁群众冷静,被捕时态度也合作,没有造成任何人受伤或财物损毁。律师还说,黄浩铭在求情信中讲述自己的理念和追求公义,为社会服务。


报称是香港独立媒体记者的另一名被告麦盈湘,则亲自撰写求情信,表示自己对犯案非常后悔,从没想过做违法的事,也没想过违法达义。她希望法庭考虑到她参与程度低,判处非监禁式刑罚。


法官宣布押后判刑后,黄之锋在法庭外向记者表示,会以平常心面对结果,并专注投入民主运动。另一名被告、学联前副秘书长岑敖晖则在开庭前表示,虽然部分被告选择承认罪责,但自己对参与雨伞运动绝不后悔。


2014年10月“占领行动”期间,香港有德士及小巴业者团体成功向法庭申请,禁止示威者占用亚皆老街一带路面,执法人员在11月清场并拘捕40多人,最后有20人被控刑事藐视法庭。同案的四名被告较早前已判刑,各被判监一个月、缓刑一年,罚款1万港元(1729新元)。


黄之锋和黄浩铭早前因公民广场案及反对新界东北发展案,已分别被上诉庭判入狱6个月及13个月,但获准保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