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领中环”发起人戴耀廷等九人被控煽惑他人作出公众妨扰等罪,昨天续审。戴耀廷结案陈词时辩称,“占中”示威者是行使和平示威自由的宪法权利,造成的阻碍是合理的。


戴耀廷原本由资深大律师麦高义担任辩方律师,但他昨天选择亲自作结案陈词。他指出,香港《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惟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14年的“831”决定,就香港普选产生的方法设下了严厉的规定,包括提名委员会的人数和委员产生方法。


戴耀廷认为,若按人大条件去选举行政长官,香港的选民就不会有真正的选择,因为所有不受欢迎的人都会被筛选。所以进行公民抗命是要唤起香港社会及世界的关注,中国政府违背了宪法的承诺。


戴耀廷指出,根据原先计划,他们会于2014年10月1日在中环遮打道一带举行集会,最长也不会超过同月5日。当集会转到添美道一带的行人道及马路,虽然集会的主题、领导、组织及参加者的组成已改变,但精神却依旧。他强调,同年9月27和28日的集会,是公民在行使和平示威自由及言论自由的权利。


封锁示威区域通路 警方应为造成阻碍负责


戴耀廷指出,若非通往示威区域的通路被警方封锁,大部份人都会到示威区,而非留在道路上,那些道路就不会被占领,泪弹也没有需要发放,警方需要为造成的阻碍及之后发生的所有事负责。


他表示,自己永不会放弃,也必会继续争取香港的民主。若他真是有罪,那么“罪名”就是在香港这艰难的时刻仍敢于去散播希望。


案中九名被告分别为“占中”发起人戴耀廷、陈健民和朱耀明,立法会议员陈淑庄、邵家臻、学联前常委张秀贤及钟耀华、社民连黄浩铭及前立法会议员李永达。他们分别被控于2014年9月27至28日期间,于不同地点“煽惑他人”或“煽惑他人煽惑”非法阻碍行车道。戴耀廷、陈健民、朱耀明也被加控一项“串谋作出公众妨扰”罪。


九人早前均否认所有控罪,惟除了陈健民选择出庭作供及传召辩方证人外,所有被告均放弃出庭自辩,也未有传召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