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综合讯)马来西亚联邦法院裁决,只有联邦法院才能判定一项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高等法庭无权裁决下级法庭移交的案件所挑起的课题是否符合宪法。
马来西亚大法官祖基菲里阿末在长达30页的判词中指出,《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第30条阐明,任何下级法庭挑起的宪法相关问题在移交高庭后,最后都必须由联邦法院裁决。
祖基菲里在判词中指出,根据该条文,高庭法官必须裁决地庭移交的案件是否存在宪法课题。他说,若高庭裁决不存在宪法问题,必须将案件交回地庭审理,若存在宪法问题,则须将宪法课题移交给联邦法院。
以祖基菲里为首的联邦法院五司,因此驳回金鹏集团前首席执行员颜文安所提出的上诉申请,理由是该上诉申请不适当。
五司成员还包括联邦法院法官再农阿里、阿兹哈、扎哈拉,以及阿兹雅阿里。五司也撤销高庭及上诉庭的裁决,并将案件交回高庭。颜文安是针对上诉庭裁决《1983年证券业法令》第122(1)条符合宪法而向联邦法院上诉。
颜文安2007年被控与金鹏前执行董事基尔丁莫哈末,合谋虚报公司2006年12月31日财政年的收入而抵触证券法令。他们也被控向马国交易所提呈具误导性的报告。
地方法庭2011年11月14日将此案移交高庭后,高庭针对辩方提出的宪法问题,宣判证券业法令第122(1)条违宪。上诉庭2015年9月28日驳回高庭的裁决,颜文安于是将案件带上联邦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