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涵盖范围包括求职、提早再就业、收入减少、培训及培训费等津贴。所涵盖的辞职理由,包括自愿离职计划、雇主违约、威胁员工或性骚扰或公司关闭。


(吉隆坡综合讯)马来西亚政府昨日在国会下议院提呈旨在协助被裁退员工的2017年就业保险制度法案一读,让员工一旦失业,可享有各项津贴,期限长达三至六个月。


这些津贴包括求职津贴、提早再就业津贴、收入减少津贴、培训津贴及培训费,而身兼两职或以上者,一旦失去其中一份工作,也可获得收入减少津贴。法案所涵盖的辞职理由,包括自愿离职计划、雇主违约、威胁员工或性骚扰或公司关闭。


人力资源部长里察烈在提呈就业保险制度法案(Employment Insurance System Bill,简称EIS)一读时说,在此法案下,每个雇员必须投保,保费由雇主和雇员各承担一半。


根据法案,当局已制定了三套保费机制,部长有权决定采用那个版本。根据保费机制,雇主和雇员每月缴纳保费最低是马币10仙和最高29.65令吉(约9.4新元)。


法案规定,雇主必须向社会保险机构(SOCSO)注册并为所有雇员投保,违例者可被罚款1万令吉或坐牢不超过两年,或两者兼施。不过,任何在1969年雇员社险法令下注册的公司,将在此法案生效后,被视为已向该机构注册。


任何人若在缴纳金和索偿方面涉嫌或串谋欺诈行为,包括提供伪造文件等都是犯法,可被提控。


但该法案并不适用于一些“职业”,如兼职、家务或不是任何商业、生意或专业性质的工作、丈夫或妻子是一名雇主、地方政府官员或法定机构官员,以及未满18岁或超过60岁的员工、在法案未生效前年满57岁的人。


连续缴交保费长达24个月才符合条件索取津贴


 


雇员在失业后,若要向社险机构索偿或索取津贴,必须符合最基本条件,即需要连续缴交保费长达24个月。


失业者可以向该机构索取津贴高达12次,但每次的基本条件不同,第一次是需要连续缴交保费24个月、第二次是36个月、第三次是48个月、第四次是60个月、第五次是72个月、第六次是84个月、第七次是79个月、第八次是108个月、第九次是120个月、第10次是132个月、第11次144个月以及第12次是156个月。


雇员在失业后,必须从失业当天的60天内向该机构提出申请,否则将被当局拒绝。


根据法案,在失业首个月,失业者将获得求职津贴,数额为他们最后一个薪水的80%,最高额4000令吉。在第二个月,求职津贴将减少,数额为失业者最后一个薪水的50%,第三及第四个月为薪水的40%,第五及第六个月则为薪水的30%。


公正党国会议员担忧政府滥用就业保险基金


 


不过,在野的公正党雪州格拉纳再也区国会议员黄基全在受访时担忧,政府或会滥用就业保险基金。他说:“我们现在都知道,政府目前面对资金流问题。因此,人们或会怀疑,这个就业保险基金只是政府另一个‘筹钱’的方式。


“最终它(就业保险基金)或会沦落到公积金局的命运,即购买政府的各种债券。”


他指出,政府应公开就业保险制度下的所有数据及资料,以确保透明化,包括裁员和解雇率及基金的预期支出。


“如果缴付远远大于预期支出,那我们所得到的并不是一种保险计划,而是解决纳吉财政问题的工具。”


根据政府的数据,2016年,马来西亚的失业人数近50万,被裁员工近4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