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阐明,有关商业机构可透过证明管理层、合伙人及职员行贿没有获得公司同意,且商业机构已履行责任实行防范贪污的措施,为自己辩护。


(吉隆坡讯)马来西亚首相署副部长拉扎里昨日在国会下议院提呈《2018年反贪污委员会法案》一读,根据法案,若一家商业机构的下属贪污,公司负责人也要一起承担责任,即可被罚款100万令吉(约33万6000新元)或监禁20年,或两者兼施。


《星洲日报》报道,这项法案旨在打造一个更干净、零贪污的经商环境。法案阐明,有关商业机构可透过证明管理层、合伙人及职员行贿没有获得公司同意,且商业机构已履行责任实行防范贪污的措施,为自己辩护。“这是为了鼓励所有商业机构采取适当措施,在机构内防止贪污行为的发生。”


法案新增第17A条文,若商业机构管理层、合伙人或职员为了二种目的,即为商业机构取得或保住生意,或为商业机构在经商方面获得或保住好处,为了个人或他人利益而同意、答应或献议给予报酬,相关商业机构等同违法。一旦罪成,该商业机构的罚款额为报酬金额不少于10倍的数额或100万令吉,视何者为高;或监禁不超过20年,或两者兼施。


另外,法案也删除第30(7)条文,即涉案者本人或受涉案者指示者、作为涉案者代理或职员,不能因为揭露书册、资料、记录、账户、电脑数据及经认证的文件副本而被提控、诉讼及索赔,除非涉及提供假口供误导反贪污委员会。


这意味着上述人士不再拥有免控权。只要反贪会官员向任何其认为能助查的对象要求给予口供或录音记录、向其提供上述提及的六个证物;或给予书面通知,要求对方提供经宣誓的陈述书,相关人士都必须合作助查,毫无隐瞒地告知官员所知道,与案情有关的所有详情。


法案也修改了第36(3)条文,赋权反贪会主席根据反贪会官员的调查,指示其合理相信及怀疑嫌犯,提供经宣誓的陈述书解释如何持有、拥有、控制或拥有过多可疑资产。修改此条文前,反贪会主席这项权力只受限于公务员。


反贪会执法权 从银行扩大至金融机构


与此同时,反贪会执法权限从银行扩大至金融机构,包括持牌银行、保险公司及投资银行;国际持牌伊斯兰银行、发展金融机构、货币服务业、资本市场与服务业、中央证券托管领域等。


法案也新增第41A条文,允许反贪会将取得的文件或文件副本作为呈堂证供。


此外,法案还新增了第37(1a)条文,若任何涉及案件的移动性资产,包括金融票据由银行进行拥有、托管及掌控,反贪会官员必须立即告知央行、证券委员会或纳闽金融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