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综合讯)马来西亚一旦进入紧急状态,民主体系和国会都会停摆,国家元首可授权首相采取应急行动,包括动用特殊资金与物资,以确保国家局势尽快恢复正常。


马国昨天盛传首相慕尤丁觐见国家元首,寻求御准颁布紧急状态,以遏制冠病疫情及防止政局继续动荡。


据《星洲日报》报道,颁布紧急状态是为了让特定期间的紧急立法和执行能流畅无阻。国家元首有权根据不同情况,颁布不同的紧急状态,而这可以涵盖全国,或只是部分地区。


马国最早颁布全国紧急状态是在独立前,即1948年马来亚共产党展开武装斗争后,英殖民政府宣布全马进入紧急状态,直到1960年7月才解除。1969年5月13日马国发生种族流血冲突,即五一三事件后,国家元首根据时任首相东姑阿都拉曼的建议,于5月15日宣布全国进入紧急状态。马国过去也曾数次因特定地区的烟霾灾情严重,宣布有关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马国宪法专家珊拉哈尤指出,若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民主体系、法律和国会都会停止运作,国家行政将由中央政府决定;如有必要,军方可接管与国家安全有关事务,直到解除紧急状态为止。


珊拉哈尤接受马国官方媒体马新社访问时说,颁布紧急状态是国家元首的绝对权力;根据联邦宪法第150(颁布紧急状态)(1)条款,若国家元首确信国家安全、经济命脉或公共秩序受威胁,就能行使这项宪赋权力,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


不过她说根据马国过去为数不多的例子,国家元首都是根据内阁或首相的劝告而宣布紧急状态,没有元首自行颁布的情况。


联邦宪法第150(2B)条款则赋权国家元首可在紧急状态期间制定紧急条例,以处理特定事务。这包括若国会因紧急状态停摆,而国家元首认为有必要提呈财政预算,他可代为提呈。


元首在紧急状态期间是否有权提呈财政预算案?珊拉哈尤说,如果紧急状态期间国会仍获准开会,立法权须归还给国会;但如果国会无法开会,元首有权制定紧急条例以提呈财政预算。宪法阐明紧急状态期间制定的任何紧急条例都等同国会法令,直到元首撤除或国会废除为止。


紧急状态实施后,何人何时可宣布解除?珊拉哈尤说,宪法第150条款没明确阐明,但150(3)条款间接指出,上下议院都有权决定何时解除紧急状态,而所有紧急条例必须在紧急状态解除当日算起的六个月内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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