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行政院昨天通过俗称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草案,未来未经相关主管机关许可径自赴台的大陆投资者,可处罚金将从现行60万元新台币,大幅提高至2500万元。
在两岸关系持续僵滞、陆资积极向外扩张的大环境下,台湾民进党政府计划修法,以巨额罚金严惩违法赴台的中国大陆投资者。
台湾行政院昨天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俗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草案,未来未经相关主管机关许可径自赴台的大陆投资者,可处罚金将从现行60万元(新台币,下同,约2万7000新元),大幅提高至2500万元。此外,规避、妨碍或拒绝检查的违法陆资也新增罚则,可处最高250万元。行政院长赖清德已指示大陆委员会与立法院朝野党团沟通,早日完成修法。
陆委会副主任委员李丽珍昨天在记者会上解释修法的来由时说,去年曾发生陆资未经许可赴台投资上市公司的案例,作为监管机关的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虽依法对违法陆资处以60万元的罚锾,外界普遍认为金额太低,对陆资不痛不痒。
有鉴于此,陆委会即召集金管会、经济部和法务部,检讨现行条例。
法务部次长陈明堂则补充,若违法投资的所得利益金额超过2500万元,台湾行政法院可依《行政罚法》,根据陆资的所得利益额作为最高罚款标准。
上海龙峰企业去年两度被罚
金管会去年5月查到上海龙峰企业集团透过台湾永丰金证券的香港子公司,买进业务横跨半导体、通路、营造和贸易等领域的台湾大同公司。金管会事后分别向龙峰集团和永丰金开罚60万元,并要求前者出清大同逾4%持股。
然而,同年12月,金管会再度发现龙峰集团利用加拿大籍人头户,绕道香港券商经由台资券商买入大同股票,使龙峰对大同总持股一度高达18.5%。金管会遂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和证券交易法,一共向龙峰开罚582万元。
尽管罚锾提高,仍有民进党立委质疑台湾政府将因《公司法》限制而无法准确、有效审查陆资。对此,李丽珍昨天坦言,《公司法》未强制要求公司揭露最终受益人,确是政府得“共同面对的问题”。但她透露,陆委会正与经济部讨论强化审查机制,至于隐匿、掩饰、冒名的陆资则是陆委会下阶段的修法方向。
近年来,随着大陆经济快速起飞,陆资企业积极向外扩张,大举进行海外并购,使台湾当局审查的“外资转陆资”案例增多。经济部对间接投资限制明文规定,以第三地公司赴台投资为例,若该第三地公司的陆资持股逾30%,或对该公司具有控制力,就视为陆资,但监管机关在实际计算和认定上有相当难度。
陆资“中远”被爆间接取得高雄港经营权
本月19日,日本政经杂志《日经亚洲评论》(Nikkei Asian Review)就发表一篇文章,指出陆资中国远洋运输集团(简称“中远”)在收购香港东方海外货柜航运(OOCL)的母公司东方海外国际有限公司(OOIL)后,间接取得台湾高雄港的经营权,引发关注。
被并购前,OOCL就已承租高雄港第65和第66号码头的货柜业务至2024年,由其全资子公司台湾东方海外代理营运。
两个月前,台湾东方海外公司已将全部业务出售给中国远洋企业董事长徐定心。经审查,徐定心是台湾人,而中国远洋企业虽是中远在台湾的总代理,两者并无投资关系。然而,经济部当时仍以三个附带决议通过这项出售案,即不能被陆资控制、后续股权有异动得经台湾当局核准,以及监管单位将定期查核财报。
主管高雄港的台湾港务公司日前表示,相关业者在高雄港仅租用货柜码头,非投资行为,况且高雄港为国际商港,“谁来投资都欢迎”。但民进党立委高志鹏担忧:“就算远在世界另一端的美国政府,也都会避免中国控制港口设施,台湾对此应更为审慎。”
两岸关系因总统蔡英文拒绝承认“九二共识”而急冻,除了限制陆资流向,民进党政府也在大陆人士赴台方面祭出更多管制措施。有亲蓝评论认为,对比对岸透过惠台措施、居住证等具体诱因“敞开双臂”吸引台湾人赴陆,蔡政府是在筑“高墙”,与大陆隔绝。
(记者是《联合早报》台北特派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