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海外收入汇回:2026年公司与个人的纳税规则与免税条件
海外收入汇回新加坡何时需纳税?本文解析第10(25)条“汇入”定义、第13(8)条三项免税条件、外国税收抵免、第10L条及文件留存要求。
Published: 16 October 2026 · Reviewed by Ray Tay, Co-Founder & Managing Director, VIVOS PTE. LTD. (ACRA Filing Agent FA20240323 · MOM EA Licence 24S2425)
新加坡的名义董事是一种合法且常见的治理安排,但在法律上他就是正式董事,须承担公司法下的全部受信义务。自相关规则生效后,公司还须向 ACRA 的 Central ROND / RONS 报送提名人信息。动手之前,请先确认接任机制,并与合资格的公司秘书一起备齐备案资料。
简述:
- 公司须始终有一名通常居住在新加坡的董事;唯一常住董事须等合资格接任者到位后才能辞任。
- 既有公司须在 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名义董事及股东登记备案,后续变更也须及时更新。
- 公司须通过 BizFile 向 ACRA 报送名义人资料;外资公司提交时还须提供 FBRN。
- 名义董事承担与其他董事相同的法定义务;预签辞职信不能免责,接任者到位前仍须履职。
- 更换董事时须先让新董事到位,再办理原董事离任;提供代理董事服务的机构还须持有 ACRA 牌照。
要用好名义董事,先要看清最低门槛。公司法规定,每家公司须至少有一名通常居住在新加坡的董事。ACRA 的董事任命指南进一步列明了资格条件。
最后两条最容易被外籍企业主忽略。很多人以为只要找到一个人挂名,事情就结束了。实际上,一旦这位董事想离开而公司没有接任人选,他的辞任在法律上无法生效,公司也随即面临缺少常住董事的合规缺口。所以在委任之初,就要把接任安排想清楚。
如果你想了解常住董事与名义董事在实务中的差别,可以参考我们的延伸阅读。

2024 年的修订法案要求公司(包括外资公司)保存名义董事与名义股东登记册,并向 ACRA 的中央登记册提交相关信息。提交的信息会出现在公司的商业概况中,监管机构之间可以共享,更新义务与处罚也比过去更严。
多数公司须按 ACRA 的相关要求保存并提交这两份登记册。既有公司的过渡期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之后的变更也须及时提交。实际操作可按以下顺序进行:
具体字段以 ACRA 当期表单为准。提交前核对身份资料与登记册内容,可以省下不少来回。
先说结论:挂名不能免责。名义董事是正式董事,须为公司整体最佳利益行事,维护财务记录,确保公司合规,并防范洗钱风险。ACRA 也明确表示,所有董事不论是否参与日常经营,都平等承担公司法下的合规职责。
服务提供方也有资质门槛: 根据公司法第 145A 条,提供代理董事服务的机构须为向 ACRA 注册的持牌企业服务提供商(CSP),为其附属公司服务的情形除外。
这对委任方同样重要。把公司交给一位完全不了解业务的董事,等于把风险留给自己。想系统了解董事义务的细节,可以阅读我们整理的董事职责与责任一文。
任命的逻辑并不复杂,难点在于每一步都要留痕。核心顺序是:取得董事书面同意,按需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决议,更新公司登记册,再通过 BizFile 向 ACRA 报送,最后由公司秘书存档。ACRA 的公司设立指南可用来核对每一步的官方要求。
文件清单的细节可以对照我们的公司注册文件清单。如果你是外籍创办人,任命董事的八个步骤和外籍股东注册流程也可作为配套参考。
名义安排想要经得起银行和监管的审视,靠的是一套可审计的文件体系。我们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专业提示: 每次董事变动后,及时核对登记册、BizFile 回执与公司章程是否一致,别等到年度申报时再补。
另外,ACRA 的立场也值得参考:把名义董事定位为合规伙伴,更容易赢得银行与税务机关的信任。
在企业秘书与公司设立的实践中,我反复看到同一个现象:外籍创办人往往在业务落地之前就卡在常住董事这一关。一个合规、透明的名义安排,能很快补上这个缺口,也让银行开户、税务沟通和供应链合作少走弯路。
但前提是你愿意做功课。委任前核查对方的资质和责任边界,签约时写清接任计划,并让合资格的公司秘书全程跟进备案。把名义董事当作应付注册的人头,几乎总会在后期付出代价。我的看法是,名义安排本身没有问题,草率的名义安排才有问题。
— Ray
如果你需要把上述流程落到实处,我们可以协助:新加坡公司注册、公司秘书服务、名义董事备案协助、银行与合规支持。我们帮你整理并提交 Central ROND / RONS 资料,准备尽职调查文件,并与银行对接。我们的名义董事续期服务每年 3000 S$ 起,具体方案请查看服务与定价页面,也可以直接联系我们,确认你的公司适合哪种安排。

可以,这是合法且常见的安排。但名义董事在法律上就是正式董事,要承担公司法规定的全部义务,提供代理董事服务的机构还须是向 ACRA 注册的持牌 CSP。
不能。缺乏合资格接任人时,辞任无法生效,名义董事须继续履职,直到新的合资格董事到位。
须向 ACRA 的 Central ROND / RONS 报送,通过 BizFile 的相关 eService 完成。外资公司提交时需要提供 FBRN,之后的变更也要及时更新。
须为自然人,年满 18 岁,精神健全,不在被取消资格的名单上,并且通常居住在新加坡。公民、永久居民或持有效工作准证的外国人均可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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