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一名18岁男生在厕所内写“炸死林郑”“炸死李家超”等煽动字句,煽动罪成立,被判感化令。

据《明报》报道,这一案件星期三(8月12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宣判。

被告梁佳乐案发时在中港城第三座11楼瓦努阿图领事馆任兼职文员。控方指,去年7月17日及18日,中港城物业管理职员在11楼男厕的厕格墙上,发现有人写上“炸死林郑”“林郑下台”“炸死李家超”及“光复香港、时代革命”等字句。

警员于7月21日到男厕蹲守,将梁佳乐逮捕,他被搜出蓝色马克笔,在警诫下承认写下涉案字句。

庭审中,梁佳乐承认三项摧毁或损坏财产罪,在审讯后被裁定煽动罪成立。

法官强调,煽动罪是严重罪行,任何违法煽动行为可能动摇社会稳定,为了维护公众利益,判刑须具阻吓性,但不相称的刑罚也会不利于被告更生,考虑梁佳乐在厕格写上煽动字句,传播力度不如网上煽动,加上他患有自闭症,需要精神及心理辅导。法庭接纳本案为特殊情况,判他接受18个月感化令。

这起案件是香港首起在《基本法》23条煽动罪下判处非监禁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