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商人涉嫌本国电子身份证合同贪污案,他再次向新加坡法院挑战引渡程序,申请保释但又被驳回。高庭法官指出,目前没有足够证据显示商人滥用司法程序,但如果日后为拖延引渡而入禀法院,商人或得为此负上法律责任。
许德伦法官也重申,在《引渡法令》下被拘捕的逃犯,一般上不获准保释,法庭只在限定情况下才批准保释申请,例如逃犯患重病,监狱无法给予妥善照顾或提供所需医疗设施,但本案情况并非如此。
今年72岁的商人保卢斯·坦诺斯(Paulus Tannos,又名Tjhin Thian Po)来自印尼,同时是新加坡永久居民。他涉嫌参与一起电子身份证合同贪污案,导致印尼政府蒙受2.3万亿印尼盾(约1亿6470万新元)损失,过后潜逃海外,2021年被印尼当局通缉。
我国贪污调查局经印尼政府要求,于2025年1月17日在新加坡逮捕保卢斯。印尼政府随后向新加坡提出正式的引渡请求,新加坡律政部长援引《引渡法令》发出通知,启动将保卢斯引渡回印尼的程序。这也是新加坡与印尼签署的引渡条约在2024年3月生效后,两国之间的首项引渡请求。
保卢斯落网后,一直还押樟宜监狱。由于保卢斯拒绝引渡回国,国家法院在2025年6月举行了第一阶段的引渡聆讯,案件目前仍在审理中。
其间,保卢斯陆续向新加坡法院提出不同申请,包括以健康欠佳为由,要求候审期间保释在外,以及对引渡请求进行司法检讨,但两项申请都被高庭驳回。
今年8月5日,保卢斯再度入禀高庭挑战引渡程序。他这次指印尼当局为引渡请求提交的两份文件不符合法律要求,为此吁法院批准他保释在外、谕令披露与贪污案有关的一些文件,以及允许他使用印尼法律专家的证据。控方指保卢斯再度申请保释在外的做法构成滥用司法程序。
许德伦法官听了控方和保卢斯代表律师的陈词后,全面驳回保卢斯的申请。他星期一(8月17日)发表书面裁决指出,保卢斯这次采取民事诉讼程序,但这并非申请保释的适当程序;正确做法应该是按照《刑事诉讼法》,通过刑事动议或刑事检讨的方式提出保释诉求。
至于保卢斯声称印尼当局发出的逮捕文件存在翻译问题,法官认为无需在这次申请中对此做出定夺,即使假定保卢斯的说法成立,也不足以支持他要求保释和披露文件等诉求。
法官强调,除非能满足一些限定条件,包括逃犯是青少年,或生病且无法在监狱得到妥善医疗照顾,或请求引渡逃犯的国家不反对保释,否则在《引渡法令》下被拘留的逃犯无法保释。保卢斯对印尼当局文件提出的质疑,不足以成为批准保释的法律依据。
法官也认为,保卢斯这次提出的申请,可能如控方所说,是为了拖延引渡程序,而非想维护他的法律权益。不过,目前没有足够证据对此做出结论。法官提醒,如果日后有关这类行为的证据不断累积,保卢斯可能须承担讼费,他或代表律师也可能须为滥用司法程序负责。
